伴随区块链技术被国内民众所同意,创业之风又起,身边网络金融的朋友们纷纷筹备下海博一把,每次来聊得时候,都还是:飒姐,我这里没资金池呀,没动用老百姓的钱呀,其实,使用防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思路应付区块链创业,确属刻舟求剑。
大家觉得,现有法律环境下,区块链创业的红线是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,也就是业内闻之色变的“坊间口袋罪“。
1 非法经营,可能犯罪哦
扰乱市场经济秩序,是刑法中的一章(含89个法条),非法经营罪就是其中之一。
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紧急的,构成犯罪: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物品的;
(二)交易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与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(区块链创业时,尤其是在外贸支付范围,金融机构网络化的过程中,要特别注意本款规定,不要触及红线)
(四)其他紧急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(这里的其他,确实比较微妙,在实务中限定为违反国家对经济秩序的管理,而非地办法规等。)
2 入罪门槛,需看清
正是因为刑法第225条有第4款“其他”的描述,不少朋友比较担忧,怕被划入犯罪圈不可以自拔。
依据202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79条,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,具备下列情形的构成犯罪:
1.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;
2.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;
3.虽然没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;
4.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。
数额和情节,是国内刑法的一大特征。对比日本刑法,并没数额和情节的限定标准,所以,1日元的损失也是损失,也会构成犯罪(请脑补日本国民的严谨与其法律熏陶不无影响);而国内采取了较高的入罪门槛,也是为了将犯罪圈划的小一点,给市场更多空间。
然而,伴随经济进步,5万、50万甚至100万,在高科技犯罪、金融犯罪中是“毛毛雨”,在犯罪案件区别度上,数额和情节并没带来应有些高效。
3 跨国支付,涉汇买卖要当心
非法经营外汇,也是非法经营罪规则范围内的事情:
1.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海外汇买卖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交易外汇,数额在20万美金以上的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;
......
3.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,数额在100万USD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。
也就是说,在持牌机构以外,进行本币与外国法币的兑换,达到肯定金额构成非法经营罪。这里可能有读者会有疑问,假如创业投资项目是代币与外国法币的兑换,那样中国法律还能定行为人的罪吗?大家法律一般是看行为实质,代币事实上也有价值,不少状况下就是投资人拿着本币在交易平台或者中间商处买到的,用如此的代币换取外国法币,照样会导致国内财富外流至国外的状况,因此,大家觉得,类似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可能性较大。
4 是不是有破解之道?
非法经营罪,顾名思义,是法律对市场主体“非法经营行为”的一种否定性评价。那样,假如把“经营行为”从本国内移除,是不是还构成刑法第225条值得商榷。
大家先谈一个误区,把CIT的国籍改成外籍并不可以减弱整个项目,甚至本人的刑事责任,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行为,中国法律一直都敢于“亮剑”。
假如整个经营团队,特别是实质控制人、COO等在境内直接运营“灰色区块链”项目,甚至挑战法律进行ICO,那样,在有投资人到公安机关举报的情形下,比较容易引发刑事法律风险。有时,即使没投资人去举报,依据非法经营罪的特征,该罪名也没法律上认同的自然人“被害人”,因此,监管机关和监督媒体等或许会成为引发项目涉刑的重点。
单独留取IT技术职员在境内从事某些实验室研究项目,在不违反国内法律法规基础上,不伤害中国国民利益首要条件下,法律是容忍的。同时,请注意,技术团队是不是采取公司制形式,是不是对于外国基金会有独家代理协议,国外公司是不是只不过空壳等,也会被中国司法机关关注,从而判断某种商业模式是不是构成违法甚至犯罪。
最后,大家需要提醒大伙,因为刑事政策的变化,刑法打击圈的大小会有的许变化,有的在法律边缘的创业投资项目或许会面临比较大的挑战。同时,因为区块链维护、挖矿等活动需要很多“电力”,切勿在省电上动歪脑筋,黑龙江大庆已经有偷电挖矿引发的案例了。
诸位弄潮儿,小心致使万年船,或许应该多看看各地对于区块链支持的文件,在地方政府支持的范围里多做贡献,真正为实体经济服务,真正做出尖叫的商品,而不是天天盯着币值。
来源:华尔街见闻网